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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拥有双重国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发布日期:2015-06-17     发布者:蓝海股份     浏览量:2986

【经典案例】

陈先生于2012年7月1日进入上海某知名网络公司工作,双方签署了一份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工资为6万元/月。2013年3月,公司将陈先生外派到北京,双方签署了一份外派协议,协议约定仍按上海的工资福利待遇执行。同年5月6日,程先生患病住院,医生建议休息两个月,公司按照上海市病假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陈先生病假工资。

2013年6月3日,陈先生突然收到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内容称“很遗憾地通知你,经过公司核实,发现你已经取得外国国籍但你并未持有《外国人就业证》,根据中国法律规定,你以中国公民身份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由于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你已处于非法就业状态,为尽快结束该违法状态,公司决定自通知发出之日即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

陈先生认为自己系中国公民,该外国护照系本人在国外就业时自动获得的,自己从未使用过,出入境所用的证件均是中国护照。公司以自己拥有外国护照但未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属于非法用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于是,陈先生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并向其支付恢复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认定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仲裁委员会的组织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公司向陈先生支付了一笔数额不菲的补偿金。

【律师说法】

本案焦点主要涉及劳动合同效力、劳动者国籍问题是否属于解除事由等问题。

一、 劳动合同是否无效应当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进行确认。

《劳动法》第十八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均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显然,如果公司认为与陈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应当提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劳动合同效力进行确认,而不是公司单方面认定劳动合同无效。

二、劳动者的国籍身份,应当由公安部门进行认定,不应由用人单位简单判断。

《国籍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陈先生是否拥有“双重国籍”应当由公安部门进行认定。从中国出入境管理机构的信息来看,其从未有使用外国护照的记录,出入境记录国籍栏中也显示国籍为中国。因此陈先生仍然拥有中国国籍,单位单方以陈先生失去中国国籍而与之解除劳动合同明显于法无据。

当然,如经公安部门认定陈先生不具有中国国籍,那么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其在中国就业必须办理就业许可,如未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则属于非法就业,公司再终止非法用工关系就顺理成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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