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违反基本职业道德,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能否得到支持?

【案情简介】


许某在A医院急救站担任急救车驾驶员。2020年12月29日晚,A医院急救站接到派车通知,指派许某驾驶急救车载同班组医生、护士去甲镇接病人。许某驾驶车辆在A医院周围拨打患者亲属电话取得联系,表示因路太滑不能去,让患者到村里拿点药。后许某接到市120指挥中心的电话,其仍表示没法走,不能去,最终也没有去接这位病人。


事情发生后,A医院接到市120紧急救援指挥中心院前急救督办单,随即进行调查。调查发现该班组有3次电话联系退车的记录,当天去甲镇的班次亦未出车到达。调查中,许某认可自己存在错误,表示愿接受处罚。


2021年1月9日,A医院作出《关于院前急救推诿出车事件处理情况的通报》,认定事件直接责任人许某两次故意推诿出车,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丧失基本职业道德,已不适宜继续在本岗位工作,根据该院的规定,决定责令许某辞职。


2021年1月21日,A医院通知许某解除劳动合同。许某认为A医院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支付赔偿金,因而提起仲裁,但未获支持。许某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裁决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A医院认定许某推诿出车的行为属于丧失基本职业道德不适宜继续在本岗位工作,并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许某认为:自己拒绝出车虽然有错,但是不至于解除劳动合同,拒绝在晚间路滑的情况下出车情有可原,而且自己向患者提出了解决方法,让他们就近在村里拿药等天亮再看是否要去医院。而且自己并不知道A医院对相关问题制定过规章制度或惩罚标准,A医院也从未将制定的制度进行公示或通知。因此A医院以丧失职业道德为由解除与自己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理应向自己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A医院认为:急救车和急救人员的作用是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快速、及时地提供救援,也需要在短时间内尽快将患者送到就近的医院。因此,在接到需求时,第一时间前往患者所在地提供专业救助并运送患者是最基本的职责。而对此,许某作为急救车驾驶员,如果有合理理由无法出车的话,可以上报指挥中心,经指挥中心安排派出其他车辆,但是许某作为工作人员并没有遵循正规流程,而是直接联系患者给出不合理、不负责任的建议。因此,其推诿出车的行为直接导致患者无法得到及时地救助和运送,该行为明显违反了岗位职责和基本职业道德,根据医院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合理合法。


法院审理认为, 2020年12月29日晚,许某驾驶急救车辆去接病人过程中,以路滑等事由联系病人亲属表示不能前去,其自行书写的材料亦认可其自己不想去,推诿出车的事实可以认定。医院急救车的主要功能是快速为急症病人进行抢救并快速送往医院,是医院履行救死扶伤职责的重要方式。推诿出车将导致急症病人不能得到及时有效治疗,可能造成更严重后果。即使身体劳累或车辆存在异常不适合出车,也应报告管理人员安排其他车辆出车,而不能擅自决定不出车。许某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基本职业道德,A医院的规章制度虽无证据证明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定并公示或通知,但在许某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情况下,A医院解除与许某的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无需向许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许某要求A医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蓝海提示】


不同的行业、职业和岗位都有不同的、特有的行为准则或基本职业道德,很多行为虽没有明令禁止,但在普遍观念和社会习惯的认定下是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的。而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组织成员,身处该行业更应知晓和遵循合理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与劳动纪律,即使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未明确规定,劳动者亦应自觉遵守。本案中,急救车驾驶员的用人单位性质、所处行业特点,更是对职业道德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需要从业者具有一定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因此许某理应知晓并自觉遵守相关工作规范及要求,其行为严重背离了相关职业的基本行为规范,构成了严重违纪,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具备正当性。


另外,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职责,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在没有明文规定或没有公示、通知的规章制度时,劳动者违反职业道德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用人单位同样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应在制定或修改规章制度时,针对特定行业、特殊岗位的员工,结合实际情况,明确从业人员应遵守的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这样既有利于倡导爱岗敬业和忠诚履职的精神,也能合理平衡就业权与用工权,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来源:日照东港法院(内容有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