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与人事行政专员续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应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26日,赵某入职A招标公司,双方订立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截至2021年2月25日,工作岗位为人事行政专员。


劳动合同期满后,赵某仍在A招标公司从事原岗位工作。但赵某未给自己续订劳动合同,该事项也未透露给上级领导或同事。后续工作期间,赵某照常履行人事行政专员的工作职责,A招标公司也照常给赵某安排工作、支付工资、缴纳社保公积金。


2022年5月18日,赵某主动提出离职,要求A招标公司支付其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A招标公司拒绝支付。赵某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A招标公司支付2021年2月26日至2022年5月18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争议焦点&裁决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用人单位未与人事行政专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应当向其支付第二倍工资。


赵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负有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和义务。A招标公司在自己2021年2月25日劳动合同期满后并未按照法律法规与自己续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电子合同,因此未订立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A招标公司,自己要求其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请求合理合法。


A招标公司认为:赵某虽然是劳动者,但是他在本案中的身份更是用人单位的人事行政专员。作为小微企业的员工,经常要身兼数职,赵某就是这样全权担负着A招标公司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职责与行政相关职责的人。基于对岗位职责的全面认识,有理由认为赵某代表A招标公司未与自己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故意的,过错不在A招标公司。而且在未订立劳动合同期间,A招标公司仍积极履行原劳动合同的责任。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从上述条款可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具有一定的惩罚性,其目的在于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A招标公司提交的管理制度中对赵某从事的人事行政专员工作职责描述具体清晰,包括负责公司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等事务,且该管理制度赵某知晓;同时,另有证据证明赵某作为A招标公司的人事行政专员,曾代表公司与员工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双方第一份劳动合同期满后,赵某继续在该公司从事人事行政专员工作,基于自身岗位职责,双方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系赵某未及时履行自身职责所致,A招标公司不存在主观过错。故仲裁委员会依法驳回了赵某的仲裁请求。赵某及A招标公司均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蓝海提示】


本案属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形,劳动者兼具了用人单位人事工作的职责。作为具有这一特殊工作职责的员工,承担着提醒、代表用人单位依法及时与本单位员工(包含其本人在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重要责任,其未履行工作职责导致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形的,相应的不利后果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而排除此类特殊情形,以及劳动者故意拖延、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基本上是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因此,在续签劳动合同的节点,用人单位应注意以下几点,保证自身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1.劳动合同终止后,经双方协商一致,还可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基本要求和订立劳动合同一样,应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劳动合同未明确劳动报酬的,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予以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调不一致的,以劳动合同期满前12个月的平均劳动报酬作为劳动报酬最低标准。


3.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在实际履行中发生变化而劳动合同未依法变更的,实际履行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如低于劳动合同约定,不得作为续签劳动合同的最低标准。


4.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订的,应提前30日开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职工本人。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或提前通知不足30日的,可以支付职工本人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视为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期满即终止,双方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


5.员工若患有职业病或其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规定的伤残等级,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与其续订合同。


6.员工若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在续订劳动合同时,其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应与其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7.劳动合同期满后,企业不想续订合同,但未能与员工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延劳动合同,企业应当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就续订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续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从双方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一年。


8.企业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无论期限多少,都不得约定试用期。


案例来源:天津高院(内容有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