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滥用单方解除权未履行工作交接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1日,A科技公司与李某签订合同期限为三年的《劳动合同书》,双方约定:李某担任研发岗位工作,离职应当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交还工具、技术资料等,如造成损失的,据实赔偿。


2021年11月底,李某开始负责A科技公司开发项目的研发工作。


2022年2月15日,李某提出离职并自行离开A科技公司。A科技公司工作人员与李某联系,要求李某办理离职手续并交接研发资料,李某以部分资料是利用休息时间提前赶制,属于个人劳动成果为由,要求A科技公司支付20万元费用,否则拒绝提供。此后,李某未办理离职手续,也未办理研发资料交接手续。


A科技公司通过启动备用方案、招聘人员、委托设计等措施予以补救。但因研发设计进度延误,导致A科技公司迟延交付研发产品而对案外人承担违约责任。


A科技公司经仲裁程序后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因其突然离职而导致A科技公司违约的损失。


【争议焦点&裁决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某因其突然离职和未履行工作交接义务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A科技公司违约损失的赔偿责任。


A科技公司认为:李某作为公司正式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作出离职决定应提前三十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A科技公司,并在正式离职前做好工作交接。以上几点内容李某均没有遵守,其突然提出并自行离开的行为,以及拒绝提交资料索取高额费用的行为,严重打乱了A科技公司产品研发和交付的进度,最终直接导致了A科技公司与第三方的合同违约。因此李某应该就他的违法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认为:自己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事发突然,提前请假与后续请假没有什么实质上的区别,即便提前三十天告知了,在此期间也可能长期请假。而A科技公司所称的工作交接,那些资料是自己在休息时间独立完成的,不属于工作资料,没有交接的必要。A科技公司对第三方的合同违约,是自己后续人员招聘以及技术问题解决不到位导致的,不应该由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应遵守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秉持诚实、守信、互利原则,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办理交接手续,以方便用人单位后续工作的开展。本案中,李某作为项目重要研发人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A科技公司即自行离职,且在离职后经A科技公司工作人员催促仍拒绝办理交接手续。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对项目完成进度产生重大影响,给A科技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考量李某参与项目时间、离职时间、本人工资水平等因素,人民法院酌情确定李某赔偿A科技公司损失5万元。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蓝海提示】


本案系劳动者滥用单方解除权和拒不履行工作交接义务而承担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例。创新型企业的竞争力来源于核心研发人员,核心研发人员掌握着项目重要资料,一旦离职势必影响项目进度。核心研发人员作为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时,相较于普通劳动者更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履行工作交接义务,“说走就走”的任性离职行为不可取也不合法。针对这类提交辞职申请要求立即就走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这样处理:


1、企业无过错,员工要解除劳动关系却未提前三十日通知企业的,企业可以拒绝出具离职证明。


在非试用期期间,企业无过错的情况下,员工要解除劳动关系的须提前三十日通知企业,这三十日实质上是给予企业填补员工空缺的缓冲期,该期间如公司未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旧存在,对于提交辞职申请立刻要走的员工,企业可以拒绝出具离职证明。


2、提出辞职未经同意就去新企业工作的员工,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可要求新企业与员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说走就走的员工,大部分都是找到新工作的员工。该部分员工提出辞职申请,企业拒绝出具离职证明的情况下,可以认为劳动合同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如员工去新企业工作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可要求新企业与员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员工提出辞职申请后,说走就走。但企业并未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还存在的情况下,员工已不再到企业上班的,可视为旷工。


企业的规章制度中,如约定旷工几日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可认定为员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企业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在为员工出具离职证明的时候,企业可在该离职证明中写明,该员工因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被辞退。


案例来源:四川高院(内容有删改)